远安一高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一、成立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
为了切实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使国家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团委书记及各班班主任任组员的助学金发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2000元两档。
三、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各班主任对本班级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整理,将学生的完整材料连同助学金申请表报学校团委;
3、团委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4、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县教育局审批;
6、县财政局对我校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到学生个人账户。
五、资助后续管理
学生在接受资助后,必须模范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对以下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将即时撤销资助资格。
1.学生在校有重大违纪,受学校处分的;
2.在校生活奢侈浪费、高消费者;
3.学生持有手机、MP3、MP4等高档电子产品的;
在此项工作开展中,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班主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助学金政策,按程序做好资助学生的初选工作。从严掌握贫困生的标准和条件,若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后,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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