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下同),包括以下7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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