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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罗马法中有关公民法和万民法的教学思考(代述文)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4日
 

罗马法是公元前509年到公元7世纪中叶,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统称,包括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时期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罗马法作为古代西方政治文明中的杰出成就和突出成果,也是每年高考试卷和各地模考试题中的高频考点。盐城市2016届高三第三次模拟考试历史卷中的第1 3题也是一道考查罗马法的选择题。试题如下:

    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  “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他们自己的法,称之为市民法:根据自然原理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称之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因而,罗马人民一方面使用它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据此,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A.  《十二铜表法》不是市民法

    B.公民法由罗马全体公民参与制定    C万民法以自然法原理而制定

    D.万民法保护罗马所有居民的利益

    【解析】本题考查对罗马公民法和万民法的理解。《十二铜表法》颁布于罗马共和国时期,故属于市民法的范畴;罗马法是由罗马元老院等立法机构制定,并非罗马全体公民参与制定;万民法主要保护罗马自由民的利益,奴隶等其他居民不受法律保护,故A、B、D项错误。题干材料中“根据自然原理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称之为万民法”表明万民法以自然法原理而制定,故正确答案为Co

    查阅现行人民版和人教版两个版本的高中历史教材,对罗马公民法和万民法的讲解,两者有不同的表述。人民版教材表述为:  “在不触动原有公民法体系的前提下,万民法广泛借鉴了外邦人的

法规。……实际上,经过一段时期的适用与完善,万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人教版教材这样表述:  “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两个版本的历史教材虽然都认为罗马公民法是逐步过渡到万民法的,但对两者的界定和演变历程,却是含糊不清、不够明确的。在高中历史教学中,不少历史教师也很容易把两者简单化处理,得出“罗马共和国时期颁布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适用于共和国时期的公民;罗马帝国时期颁布的法律统称为万民法,它适用于帝国时期的自由民”的简单结论。这就会给学生造成一种错觉,  “公民法和万民法是前后相继的,不存在并存并行的重叠时期”o事实上,认真考究罗马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历程,却绝非如此简单。罗马法的发展演变,经历了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具体来说,它历经公民法时期、公民法和万民法并行时期、万民法时期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一、公民法时期: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

    从公元前509年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在古罗马,公民也被称为市民,故“公民法”又称“市民法”o古罗马的公民,包括贵族和平民,奴隶和外邦人不在公民之列。因而,  “公民法是旨在发展和确定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为有效裁决公民之间的各种纠纷和关系,公元前367年,罗马共和国设立内务大法官,专门负责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债务、家庭、财产继承、刑罚等方面的纠纷和关系。

    罗马公民法以非成文法和成文法两种法律形式出现,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布告和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公元前509年—公元前449年之间,罗马公民法都是以习惯法的形式出现。公元前449年,罗马元老院颁布了《十二铜表法》,虽然《十二铜表法》的内容仅仅是对以往罗马习惯法的汇编,但毕竟它是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因而,从公元前449年一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公民法主要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

    二、公民法和万民法并行时期:公元前3世纪中叶到公元3世纪初

    公元前3世纪初开始,罗马不断对外扩张,疆域日益扩大,意大利、西班牙、北非等地区先后被纳入罗马的版图。大量非罗马的自由民成为罗马的新臣民,但他们的诉求、利益等却不受公民法的保护。与此同时,随着罗马手工业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越来越多的外邦人来到罗马,进行商品交易,各种贸易和民事纠纷时常出现。但公民法也不适用于这类纠纷的处理,这样“在公民法外,形成了最可能反映商品经济客观要求的万民法”。

    公元前242年,在内务大法官之外,罗马又专门设立外务大法官,外务大法官的主要职责为“依据其职权给予或不给予诉讼当事人以诉讼权、抗辩权或准予恢复原状等,使合法而不合理的权利丧失其法律上的保障,而使合理而不合法的关系则获得事实上的保护,如同合法的权利一样”。

    这一时期,只要是牵涉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案件,就由内务大法官负责审理,受理的依据是公民法;而涉及到外邦人诉讼的案件,包括外邦人之间、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则由外务大法官负责受理,审理的依据是万民法。由此可知,公元前3世纪中叶到公元3世纪初的罗马,内务大法官和外务大法官并存,公民法和万民法并行。  三、万民法时期:公元3世纪初到公元7世纪中叶

    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罗马加快了对外扩张的步伐,新扩张地区的自由民日益增加。新征服地区的自由民是除奴隶以外居民的通称,不仅包括贵族、高利贷者、宗教人员等上层人士,还包括

个体农民、小手工业者等下层平民D罗马帝国对外扩张的过程中,为稳定和控制新征服地区,帝国不断授予新征服地区自由民“公民权”。这样,以调整罗马公民和外邦人、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关系为宗旨的万民法,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作用日益显著。万民法由“调整罗马人与外族人关系的法律,逐渐成为了对一切人都适用的法律”o

    万民法是对公民法的适时革新,在罗马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它除了继承保留了罗马公民法原有的部分法律规范外,还注意吸收其他被征服地区法律规范中的合理成份,使其具备了较强的灵活性、广泛的适用性和实用性。公元212年,罗马帝国卡拉卡拉皇帝颁布了著名的“安托尼亚那敕令”,正式废除了市民与臣民的区别,使罗马帝国境内的臣民一般都可取得公民权。这样,公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公民法与万民法逐渐合流,公民法完全被万民法所代替。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罗马法学体系最终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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