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精神,特制定远安一高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案。
一、学校助学金管理机构
成立远安县第一高级中学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及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
组 长:徐圣国
副组长:陈红星
成员:陈知芳 杨丽娟(全面负责组织、宣传,材料收集、审核、公示、档案存档、上报等)
郑光情(负责高一年级学生助学金初审) 王云峰(负责高二年级学生助学金初审)
黄晓波(负责高三年级学生助学金初审)
全体班主任(负责本班级助学金工作宣传、材料收集、初审、银行卡发放等)
各班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
二、评定对象
我校在籍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评定名额、等次及受助金额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及金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不得享受学校助学金
1.因违纪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2.生活不节俭,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3.被判徒刑,劳动教养、管制、拘留、行政拘留的;
4.因各种原因学籍异动的;
5.弄虚作假取得贫困证明的。
有以上情况而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助学金资格并收回助学金,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相应处分。
五、评定程序
1、由学校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负责每学年对各年级贫困学生进行摸底统计,建立贫困生资源库;
2、学校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文件;按照《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和上级要求,分配名额,宣传、发放资助相关表格及相关要求;
3、在助学金相关工作要求下达后,各班按要求在班级公开宣布国家资助名额及资助档次,并宣读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4、班级公开评审,由班级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按要求组织评审工作,班主任监督。
(1)各班通过民主选举,成立5人班级助学金评审小组,主导本班助学金评审工作。
(2)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学生原则上必须在各班贫困生资源库范围内)。
(3)学生举手表决(表决前也可安排申请学生介绍家庭经济状况)。
(4) 班主任领导下的评审小组根据票数确定填写申请表学生名单及受助档次。
(5)班内公示。
(6)班内公示通过后,入选学生填写《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按要求出具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各班将电子版信息汇总,纸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收齐审核后上报年级学生工作部,由年级学生工作部汇总本年级电子版信息及纸质材料,审核后上报给学校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6、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评审小组上报的初审名单和受助档次及《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不合格的退回,要求补充材料,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7、初审通过后,汇总电子版信息,在全校公示(校园网和学校宣传栏);
8、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及时上报学生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材料;
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1、对审核合格的学生,按要求办理助学金学生资助卡,核对卡号,并负责将资助卡发放到学生手中并签字;
2、协助财务室及相关部门做好助学金发放相关工作,并留存转账凭据,学生收到助学金后立即向财务部门反馈信息;
3、学校建立受助学生个人档案,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七、管理和监督
1、“助学金”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相关政策,资助对象每人原则上只享受一项资助,不重复享受多种资助;“助学金”及其他资助每学年审核、评定一次,按上级要求分学期发放。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及金额学校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2、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助学金”档案,对学校的“助学金”申报、发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3、由校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对资助管理过程进行监督。
远安一高国家助学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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