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教育部 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1)
2、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
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1997〕后联字2号)………………………………………………()
4、公安普通高校招生身体条件要求 …………………………………()
5、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
6、湖北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
的意见(鄂教学〔2004〕4号)……………………………………()
7、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规程
(鄂招办〔2004〕3号)……………………………………………()
8、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操作办法 ………………………………()
9、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图解……………………………………………()
10、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表填写说明 ……………………………()
11、高校招生体检典型病例表述60例…………………………………()
12、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常见问题 ………………………………………()
13、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检须知……………………………………()
14、高招体检终检专项复检申请单……………………………………()
15、体检信息交接登记表………………………………………………()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
指 导 意 见》的 通 知
教学〔2003〕3号 2003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生活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双眼失明或走近教学显示屏1米视力仍达不到3.3,建议选报特殊教育学院适合学习的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双耳全聋或重听程度达到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设备条件下无法听课者,建议选报特殊教育学院适合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
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1997]后联字2号文件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总参、总政、总后 [2006]6号命令颁发,自2006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m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 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 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 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 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四)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官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MBTI—G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I得分大于30分;
(二)N得分大于30分;
(三)F得分大于28分;
(四)P得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0cm的。
第四十六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0.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0~10.0×109/L(4000~10000/mm3);
(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3);
(四)血小板计数,100~300×1012/L(10~30万/mm3);
(五)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 (12~18g/d1)、女性110g/L~150g/L(11~15g/d1)。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pH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1.003~l.035;
(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2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
公安普通高校招生身体条件要求
报考公安普通高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摘自《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
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
具体判定标准的函
教学司函〔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建议修改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有关规定的函》(卫医政管便函〔2010〕76 号)的建议要求,现将“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通知如下: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湖北省教育厅、卫生厅
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
鄂教学〔2004〕4号 2004年2月16日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考生的切身利益及合法权益。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体检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和任务
(一)市(州)、县(市、区)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由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招办和体检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体检工作方案,协调本地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
(二)市(州)招办负责本地区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管理。与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一起审核汇总本地区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名单,并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体检工作培训;开展体检工作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体检信息的验收、汇总和上报工作。市(州)应聘请专家担任体检工作顾问,加强体检工作的指导。
(三)县(市、区)招办负责本地区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学、体检机构按规定开展体检工作;负责向体检机构提供打印好的空白体检表;验收体检机构报送的体检信息并汇总上报;负责验收和保管体检表;负责考生体检结果送达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受理考生专项复检申请。
招办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商议选定体检机构,原则上在当地城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医疗单位中,择优选定一所或几所综合条件较好的作为体检机构。县(市、区)招办要与体检机构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对在以往招生体检工作中把关不严、问题较多、体检条件较差和操作不规范的体检机构要予以更换。
(四)体检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体检工作。体检机构应由一名院级领导负责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内科、外科、眼科和耳鼻喉科等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体检机构要按体检项目和要求进行体检,客观准确填写体检表,并对体检结果负责。负责体检信息录入、校对工作,并将体检信息和体检表移交县(市、区)招办。负责打印《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并协助做好考生体检结果送达工作。
(五)中学要组织教务人员、校医、班主任和考生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体检工作的相关规定,组织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协助做好考生体检结果送达工作,并做好有关考生思想工作。配合体检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考生体检的复检工作。指导考生根据自己的体检结果填报志愿。
(六)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参加体检,如实填写自已的既往病史;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查。
二、抓住主要环节,确保体检质量
各地要根据《指导意见》和体检工作要求,抓好体检工作主要环节,切实保证体检质量。
(一)坚持岗前培训制度,做到培训合格后上岗。省招办、省卫生厅医政处组织市(州)体检工作人员培训,市(州)招办组织县(市、区)体检工作人员培训。体检机构组织全体体检工作人员学习培训,重点学习《指导意见》,熟悉操作规范,掌握填表要求。
(二)做好体检组织和过程监督工作。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要及时公布体检工作安排、体检注意事项。中学要协助招办和体检机构组织考生参加体检,确保考生往返途中交通安全。体检机构要确保体检场所安全有序。卫生行政部门和招办要对体检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体检工作公正、平稳进行。
(三)坚持标准,做好体检工作。体检机构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如实反映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规范填写表格,对患有《指导意见》中所列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应如实填写,描述准确到位。体检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主检谁负责”,体检医师对所检查项目负责,主检医师对所有体检项目负责。
(四)做好体检信息数据和材料的汇总、校验、签字确认、交接和上报工作,确保体检信息准确、规范、完整和安全。体检机构要高度重视体检信息录入、校对和汇总工作,配备必要设备,安排专人做好录入、校对、统计和检查等工作,并建立录入、校对签字制度。县(市、区)招办要严格体检信息交接程序,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体检机构。市(州)招办要对本地区的体检信息进行汇总、校验,做好交接登记签字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核查无误后上报省招办。
(五)打印送达《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体检机构打印《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通过县(市、区)招办和中学及时送达考生,并由考生签字确认是否收到,送达时间原则上为体检工作结束后的1个月内。有条件的市、县招办可将考生体检信息上网供考生查询。
(六)专项复检在规定的时间和终检医院按程序进行。考生收到《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后,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周之内提出复检申请,在原体检机构进行复检。考生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县(市、区)招办向省招办提出专项复检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到省招委指定的终检医院进行复检。终检医院检查的体检结果为考生的最终体检结果。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名单由省卫生厅医政处会同省招办审定,通过媒介或信息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在通知中学和考生参加体检,送达《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汇总、校验和上报体检信息等方面,县(市、区)招办组织、管理和监督不力,造成体检工作混乱、社会影响不好以及体检信息漏报、错报的,县(市、区)招办要承担相关责任。没有按规定要求通知考生参加体检、送达《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造成考生漏检的中学,要承担相关责任。不按规范和程序进行体检、弄虚作假、体检结果填写不真实、体检信息录入校对有误,造成上报体检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由体检机构承担相关责任。对不遵守体检工作纪律、未按规范和程序进行体检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医师要坚决更换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未能如实填写个人既往病史、不按规定参加体检、收到体检结果未提出异议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擅自涂改体检表的考生,取消其体检资格。对在体检工作中组织管理监督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办、体检机构和中学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
年度体检工作结束后,要结合各高校新生复查的反馈情况对体检机构的体检质量进行综合评议,对出现问题较多、问题较大、不规范的体检机构要予以通报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体检资格。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规程
鄂招办〔2004〕3号 2004年2月18日
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我省有关体检工作规定,制定本规程,用于指导各地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
一、体检准备阶段
第一条 成立由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招办和体检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体检工作方案。县(市、区)招办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商议选定体检机构,签定体检责任书,召开体检工作专题会,布置当年体检工作。市(州)招办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的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名单,并分别报省招办、省卫生厅医政处审定,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体检机构根据体检需要组建体检专班,明确体检分工。本着“科学、便捷、服务”的原则,一般可分为眼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胸部透视、检验科等组,每组指定一名体检经验丰富、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负责,主检医师对体检质量全面负责。体检期间配备专用微机,安排专门录入人员。
第三条 组织业务培训和试检。重点学习《指导意见》和有关规程,充分理解《指导意见》精神,做好正式体检前的试检工作,掌握评判标准和操作规范,熟悉填表、签字、录入、盖章等各环节工作,培训合格上岗。
第四条 按国家体检有关标准准备体检设施。
第五条 准备各科体检用章和体检用笔。如0-9的数字印章、“正常”印章、血压数字印章、矫正度数印章、医师签名印章等,用章的大小以不超出体检表格栏宽度为宜,一律使用蓝色印泥。用笔以黑色签字笔为宜。
第六条 印制《高考体检须知》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在体检场所醒目的地方放大张贴。《高考体检须知》包括体检工作流程、时间安排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县(市、区)招办和中学要提前向考生提醒体检前和体检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让考生正确对待体检,作好各项体检准备,配合体检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招办要积极配合体检机构开展体检准备工作,在省招办服务器下载省统一编制的体检录入软件,将当地考生的高考报名数据库和相关的数据信息导入录入软件,并编排体检序号,打印出空白的考生体检表,交中学或体检机构,组织考生如实填写既往病史。
二、体检实施阶段
第九条 县(市、区)招办和中学要按体检日程安排,组织考生参加体检,确保考生食宿交通安全。
第十条 各体检机构和中学要指派联络员和工作人员,负责体检期间组织、协调、带队、传表、维持秩序等工作。
第十一条 体检考生以班为单位,由工作人员带队,采取交叉式或流水式作业法,逐项体检。
第十二条 体检时,体检医师应首先核实考生身份,严格执行各科体检规程,不得简化操作,杜绝错检、漏检。体检完成后应在体检表相应栏内盖上数字印章或填写数字,并在指定位置签名。
第十三条 查出患有严重疾病的考生,体检医师应认真填写“典型病例单”,交主检医师复查认定,再填入表内。对可能影响录取的病情,描述要准确、到位,并标明是否需要手术、是否治愈等。
第十四条 县(市、区)招办对体检过程负有监督职责,检查体检机构执行体检有关规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三、体检后期阶段
第十五条 体检后期阶段围绕体检结果展开,分复查、审表、录入、校对、统计、送达体检结果、复检、信息交接、信息上报等步骤进行。
第十六条 复查。对于病情较为严重需要作进一步确诊的考生,由主检医师复查诊断。如确属疑难问题,应安排考生到终检医院复查后再作定论。
第十七条 审表。体检结束后,体检机构将体检表分高考科类按报名号从小号到大号顺序整理,加盖有体检医院名称的体检专用章。必须指定工作细心的同志逐表、逐项审查,严防出现漏检、漏填、错填、错签等现象。体检表要求无涂改,无污损,保持整洁。
第十八条 录入。必须使用专用体检录入软件,认真细致录入体检信息,录入员要在体检表指定位置上签名。高度重视数据防毒和备份工作,防止意外丢失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 校对。完成信息录入后,打印考生体检信息校对表,安排专门人员一一对照考生体检表逐项进行校对,更正错误信息,确保体检电子信息的准确性。校对员要在体检表指定位置上署名。体检机构要运行录入软件自带的检查程序,进行初步统计和分析相关数值,把握规律,纠正非逻辑错误。例如,计算所有考生的血压平均值,查对其是否在正常范围内等。
第二十条 统计。分学校以班为单位逐人统计,核准参加体检人数,打印未参加体检考生名单,及时通知当地招办或相关学校,安排考生进行补检。对因特殊原因放弃体检的考生名单,要经中学或县市招办签字认可,并在上报体检信息时附文字说明,确保无漏检。
第二十一条 打印《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并送达考生。县(市、区)招办和考生所在学校将《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送达考生,并要求考生签收,让考生知道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便于填报志愿。有条件的招办可将体检信息上网供考生本人查询,考生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招办或体检机构查询体检结果。
第二十二条 复检。体检机构应安排复检时间,考生接到《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后,如果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对有疑义的体检项目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 收集整理资料。体检机构要收集整理成册的资料主要有:体检人数统计表;未体检考生名单;体检表发放登记表;班级编码一览表;“典型病例”名册;残疾生情况说明;特殊病例终检复查资料等。资料要编印成册,一式两份,一份交县(市、区)招办,一份留体检机构。
第二十四条 信息交接。体检工作结束后,体检机构要向县(市、区)招办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含残疾生报告),并以光盘形式(只读光盘)转交考生体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招办要检查验收体检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反馈体检机构,并按规定程序核实更正,信息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上报。信息交接要登记签名,双方责任人在光盘和交接表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上报。县(市、区)招办向市(州)招办上报、市(州)招办向省招办上报体检信息前,做好体检信息的汇总、验收和检查工作,并于规定时间按信息上报程序上报。上级招办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迅速查明原因。
四、专项复检阶段
第二十六条 对于体检中的疑难问题或对复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县(市、区)招办向省招办提出复检申请,到省招委指定的省终检医院进行专项复检,此结果为终检结果。
第二十七条 专项复检项目。终检原则上是对体检标准比较难以把握的项目进行专项复检,如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结核病、肝功能异常、肾炎、青光眼、肢体残缺等疾病,视力、身高等较易把握标准的项目一般不安排专项复检。
第二十八条 专项复检工作程序:
1、考生向县(市、区)招办提出专项复检书面申请,填写《高考体检专项复检申请单》。
2、县(市、区)招办与体检机构审核后分别在申请单上签字盖章,然后由当地县(市、区)招办打印一张空白体检表。
3、考生凭申请单和空白体检表到省招办办理专项复检审核登记手续,再到终检医院进行专项复检。
4、负责专项复检的主检医师在核实复检申请单和考生身份后,按程序对需复检的项目进行复检。
5、复检医师在考生空白体检表相应栏目中填写考生复检结果并签名,主检医师在“主检医师签名”栏目中签名,终检医院在考生体检表上盖医院体检公章。终检医院应向考生提供专项复检的有关检验报告单。
6、考生带已复检的体检表及有关体检单据到省招办办理体检信息更正手续,省招办依据终检医院主检医师签字认可的复检结果进行信息更正,并向市(州)招办集中反馈有关复检信息。
7、考生将加盖专用章的复检体检表交当地招办,由当地招办负责装入考生档案袋。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操作办法
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我省有关体检工作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用于指导各地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
一、眼科
1.视力检查
①统一采用对数视力表,左右眼分别进行检查。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
②裸眼视力低于4.8者,应及时进行视力矫正,只矫正到4.8,并记录矫正镜片度数。
③任何一眼矫正不到4.8者,应检查眼底,如患有眼病如实记录。
④任何一眼失明,应在“眼病”栏中记录导致失明的原因,眼球是否摘除,是否装有义眼,眼病致盲者眼病是否治愈等具体情况。
2.色觉检查
①统一采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后卫生部《色觉检查图》进行检查。
②辨色力正常者,不进行单色识别能力检查。
③辨色力为盲者,应进行单色识别能力检查。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有二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医生从红、黄、绿、蓝、紫五种颜色中,任选一种颜色的字母、数码或几何图形,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识别。另一种方法是医生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找出该颜色的字母、数码或几何图形。
3.眼病检查
对影响视力、影响面容的眼病,如青光眼、眼球突出或震颤、显性斜视等,要如实记录。
二、内科
1.查血压
①使用毫米汞柱(mmHg)记录。
②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
③血压超过140/90mmHg,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安排其适当休息,多测几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2.查发育情况
注意与身高、体重相协调。
3.心脏及血管检查
①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区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者,记正常。
②心率每分钟超过100次或低于60次,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者,记正常。
③先天性心脏病,检查并注明是否已经手术治愈。
④检查房室隔缺损分流量多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多少;是否需要手术治疗,需要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证明。
⑤准确判断心脏病的严重程度,确认有无心脏病等。
4.呼吸系统检查
①重在检查有无哮喘,重病支气管扩张、恶性肿瘤,肺结核等。
②患有肺结核的受检者,应判定其属性(原发性、浸润性),检查是否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是否已治愈,血型性播散型肺结核是否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专科检查无变化。
③检查是否有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淋巴结核……),是否已治愈。
5.精神神经系统检查
注意检查有无重病或难治性癫痫,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6.腹部脏器检查
主要通过触诊、叩诊检查肝、脾的大小,质地硬软等。检查时要求受检者仰卧、曲膝、平静呼吸。
7.其它检查
此外,还要注意检查有无严重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等。
三、外科
1.测量身高、体重
要求受检者脱鞋、伸腰、挺胸、抬头,保证测量准确。
2.皮肤、面部、颈部检查
注意检查有无白癜风、黑色素痣、面部疤痕、血管瘤等《指导意见》中所指出的疾病。
3.脊柱检查
注意检查是否平直,有无侧弯、驼背。
4.查四肢
注意形态、功能,有无残疾。
若为残疾者,应查明致残原因,残疾程度,是否需要后续治疗等。
若为儿麻患者,应测量两下肢长度,查明不等长的cm数,肌力等级,有无足内外翻,跛行程度,用单拐或双拐,生活能否自理等。
5.查关节
注意形态、功能,有无风湿性关节炎。
四、耳鼻喉科
1.听力检查
①环境要安静,用耳语,测听距离5米,左右耳分别检查。
②若为耳聋者,应查明致聋疾病、耳聋程度、耳聋类型(传导性、神经性、混合性)等。
2.嗅觉检查
①用醋、酒精、水三种测试液。测试液要每天一换。试液瓶要加盖,避免互相串味。
②检查时不要将瓶口直接鼻孔,而应保持一定距离,用手煽动瓶口,以挥发的气味进行检查。
③三种测试液全能辨别者为正常,一种不能辨别者为迟钝,三种都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3.耳鼻咽喉各部检查
要求头戴额镜、使用鼻镜、压舌板、耳镜进行检查,有声嘶或发音障碍者,加喉镜检查。
五、口腔科
1.注意观察有无唇裂、腭裂及其他病变。
2.简单交谈,观察有无口吃。
3.检查牙齿,观察有无异色、缺失,尤其是门齿。
4.缺失情况应在表中如实记录。
六、胸部透视
1.使用的放射线机不能小于30毫安。
2.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密度大,边缘清楚,无周围浸胸现象者,记正常。
3.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及自觉症状者,记正常。
4.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胸、肺病史,无自觉症状者,记正常。
5.透视有异常者:在“其他”栏内标明所见病况。
七、肝功能
1.只查谷丙转氨酶(ALT)一项。
2.谷丙转氨酶在80单位以上者,应进行第二次复查,第二次复查可在第一次化验结果出来以后即刻进行,以最低数据检验单上报,并在体检表其他栏内标明单位数据。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图解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表填写说明
一、填写总体要求
1、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精神,为提高体检信息的准确性,减少录入误差,提高工作效率,我省考生体检表不需要医师在体检表上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体检是否合格或专业受限的结论。
2、体检表上各栏目由医师书写和在指定的方框内盖数字印章相结合。书写内容均需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字体要工整,不得连笔;各项目的数字代表的含义在体检表中已有明确标明,数字印章应与各项目标准一致,一般情况下,“1”表示“正常”。数字印章用章的大小以不超出体检表上的方框为宜,一律使用蓝色印泥,公章使用红色印泥。
3、体检结束后,将体检表分高考科类按报名号从小号到大号顺序整理,加盖带体检机构名称的体检专用章。
二、体检各栏目填写要求。
1、表中的“报名号”、“姓名”、“性别”、“县(市、区)”、“照片”栏由计算机自然生成;“体检序号”由县(市、区)招办或体检医院编排或由计算机按中学分班级顺序生成。
“既往病史”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没有既往病史者的要填写“无”,有既往病史者如实填写疾病名称,如“心脏疾患”、“结核”、“慢性肾炎”、“哮喘”、“小儿麻痹后遗症”、“肢体残缺(疾)”、重大手术史的发病时间、病情和治疗情况等,不能只填写“有”。填写一律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限50个汉字。
2.眼科
“裸眼视力”、“矫正视力”、“矫正度数”栏可盖数字印章,也可使用签字笔填写,裸眼视力高于4.8的不需要矫正视力,裸眼视力低于4.8的需要矫正视力,矫正视力最大为4.8。
色觉检查:“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栏目盖“1”、“2”、“3”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2”代表“色弱”、“3”代表“色盲”。
“色觉检查图名称”栏目盖“1”、“2”数字印章,“1”代表“喻自萍”、“2”代表“其他”。
色弱色盲者做单色识别检查,“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栏目盖“1”、“2”数字印章,“1”代表“能识别”、“2”代表“不能识别”。色觉正常者,该栏目不盖数字印章。
“眼病”栏如有对影响视力、影响面容的眼病,如青光眼、眼球突出或震颤、显性斜视等,或者任何一眼失明的情况,则如实填写,无则盖“正常”章。
3.内科
“血压”栏使用的单位为mmHg,可盖数字印章,也可使用签字笔填写。
“发育情况”栏盖“1”、“2”、“3”数字印章,“1”代表“良”、“2”代表“中”、“3”代表“差”。
“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腹部器官”栏盖“1”、“2”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2”代表“其他”,盖“2”数字章的表示该项目检查有问题,应在“其他”栏如实填写。
“腹部器官”栏的“肝”、“脾”项目应将手感摸到器官的大小盖数字印章,若是正常者,则盖“0”数字章。“性质” 栏盖“1”、“2”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2”代表“其他”,盖“2”数字章的,应在“其他”栏如实作具体说明。
内科各项目检查全部为正常的,则在“其他”栏盖“正常”印章。
4.外科
“身高”、“体重”栏目可盖数字印章,也可使用签字笔填写。若该两栏目的百位数为0,则百位数可不盖0数字章。
“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 栏目盖“1”、“2”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2”代表“其他”,盖“2”数字章的,还应在“其他”栏如实填写具体病情,此栏请注意残疾生情况,填写要准确。若都没有问题的,要在“其他”栏盖“正常”印章。
5.耳鼻喉科
“听力”栏可盖数字印章,也可使用签字笔填写。听力为0或有其他疾病的,则在“其他”栏如实填写具体病情。
“嗅觉”栏目盖“1”、“0”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0”代表“迟钝”。盖“0”数字章的,则在“其他”栏作具体说明。
“耳鼻咽喉”栏目盖“1”、“2”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2”代表“其他”。盖“2”数字章的,则在“其他”栏如实填写具体病情。
耳鼻喉科各项目全部为正常的,则在“其他”栏盖“正常”印章。
6.口腔科
“唇腭”、“牙齿”栏盖“1”、“2”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2”代表“其他”。盖“2”数字章的,则在“其他”栏作具体说明。
“口吃”栏盖“1”、“0”数字印章,“1”代表“否”、“0”代表“是”。盖“0”数字章的,则在“其他”栏作具体说明。
“齿缺失”栏要在图上相应位置标注数字。若无问题的,则不作标注。
口腔科各项目全部为正常的,则在“其他”栏盖“正常”印章。
7.胸部透视:盖“1”、“2”数字印章,“1”代表“正常”、“2”代表“其他”,盖“2”数字章的,则在“其他”栏如实填写具体病情,若没有问题的,要在“其他”栏盖“正常”印章。
8.肝功能检查
“转氨酶(A.L.T)”指标在规定值以内盖“1”数字印章,代表“正常”,超标者盖“2”数字印章,并在“其他”栏目内如实填写,若没有问题的,要在“其他”栏盖“正常”印章。
9.签字、盖章
检查者在所检项目指定的“检查者”签字栏中签名或盖章;主检医师要在各项检查完毕后,在“主检医师签名”栏签名或盖章;体检机构要在“体检机构”栏盖体检机构体检专用章。所有的签字或盖章都要求清晰可辩。
10.化验单
考生体检化验单要粘贴在考生体检表背面,并加盖红色印泥的体检机构骑缝章。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样表)
报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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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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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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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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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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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此栏由学生如实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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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则在上栏填写既往病史名称,如“心脏疾患”、“结核”、“慢性肾炎”、“哮喘”、“小儿麻痹后遗症”、“肢体残缺(疾)”、重大手术史的发病时间、病情和治疗情况等,不能只填写“有”,如无则在上栏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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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 |
裸眼视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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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视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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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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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觉检查 |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盲者查此项,1、能识别 2、不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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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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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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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 |
血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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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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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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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及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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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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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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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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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器官 |
肝 |
性质 (1、正常 2、其他) |
脾 |
性质 (1、正常 2、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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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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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 |
身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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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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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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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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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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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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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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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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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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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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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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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科 |
听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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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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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咽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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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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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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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科 |
唇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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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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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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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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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透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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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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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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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功能 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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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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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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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检医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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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机构体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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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化验单粘贴在本表背面,并加盖骑缝章。
录入人: 校核人: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典型病例表述60例
前 言
高考体检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考生的切身利益。体检信息中典型病例表述是否规范、准确,会影响到考生的正常录取。在体检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疑难病症和少见的身体缺陷,导致体检医生难以现场作出正确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少医务人员和招生工作者为此而苦恼。
省招办在每年的高考体检期间,组织高考体检顾问和有关专家到各体检点检查指导工作,对发现的诸多疑难病例及少见的身体缺陷进行研究、分析、讲解,与体检医生探讨如何对典型病例客观、准确表述,这一举措对指导各地体检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从全省高考体检工作角度看,个别的、有限的检查指导是不够的,体检医务人员和招生工作者迫切需要有比较科学的、形成文字材料的范本作指导。孝感市招生体检站的同志们做了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他们将多年收集的高考体检典型病例进行整理,逐例进行分析说明,汇编成册印发给全体体检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使用,效果显著。
为了广泛指导全省的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省招办在孝感体检站整理编印的《典型病例表述》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现在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典型病例表述60例》,本册子的内容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对一些基本概念作解释,第二部分分类对典型病例表述举例,每例中指明何为不规范表述,不规范表述的原因,正确表述是怎样的。我们请省招生体检顾问刘明道、刘佩文两位教授对本册子内容进行了审核,力求提高内容的科学性。我们衷心希望通过编印下发《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典型病例表述60例》,能够给广大参与招生体检的医务人员提供参考,特别是在体检中遇到疑难病症和少见的身体缺陷时,能够正确表述,避免因表述不规范和不正确影响考生录取。我们相信这本册子会对广大招生体检工作者起到参考和指导作用,会对全省体检工作起到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体检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此汇编典型病例中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专家及广大参与招生体检的医务工作者给予指正。
一、基 本 概 念
1、什么是典型病例?
典型病例是在体检过程中,经医生现场检查,发现考生患有某种比较严重的疾病或少见的身体缺陷,影响考生正常录取或填报志愿,而必须经主检复查或其它辅助检查才能下结论的病例。
2、何谓典型病例的表述?
典型病例的表述是指医生在检查中发现某考生的严重疾病或少见的缺陷进行详尽的记载,但力求规范、言简意明,不模棱两可。通常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报名号,所在学校及班级,检查发现疾病的病名、患病时间、治疗情况、有无后遗症、是否需要进一步辅助检查确诊等,对于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要详细记录患病症状、患病部位、肢体残缺范围、疤痕(或色素沉着的)的面积大小等情况,为复查提供第一手资料。
3、典型病例的作用有哪些?
典型病例的作用,一是便于复查,主检收集典型病例后可及时组织现场复查,尽快确定诊断意见;二是便于统计,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某校、某班的考生身体异常情况,从而发现检测诊断是否存在明显偏差;三是便于信息录入,信息录入时作上标记,就能快速录入而不致漏掉重要信息;四是便于核对,保证信息准确;五是便于信息录入存档后的查询,直至考生在录取后无异议,“典型病例”才终止其作用。
4、既往病史与典型病例的表述有什么联系?
既往病史是由考生本人填写的,而不是医生检测并填写的,从表面上看似乎与典型病例表述没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既往病史与典型病例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考生并非医务专业人员,准确填写既往病史有一定难度,出现表述不清或表述错误,最终影响到招生录取。医生现场检测时,往往只注意本科的检查,没有重视既往病史的表述与本科检查是否一致,待进行信息整理发现不一致时,又不知如何处理。所以,现场医务人员有必要对考生既往病史填写不规范之处进行纠正,对重大疾病、手术史要进一步核实,对与本科检查有关的病史要填写“典型病例单”,经复查核实,如果既往病史填写有误,应依据“典型病例单”通知考生换表重新填写。
5、何谓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指患有的或者是曾经患有的,对考生健康造成了重大影响,且影响到正常录取的疾病。《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所列疾病均属重大疾病,均应在检查医师的指导下表述清楚。如心脏疾患(先天性心脏病、心脏手术史)、结核病(肺结核、肺外结核)、慢性肾炎、哮喘、小儿麻痹后遗症、肢体残缺(疾),以及重大手术史(发病时间、手术时间、治疗情况)等。
二、典型病例表述举例
(一)既往病史
既往病史一般填“无”,如有重大病史应如实填写,但要简练,字数最好控制在30字内。写清病名,患病时间、治疗情况及是否治愈即可。
例1:XXX考生,既往患过感冒、发烧、腮腺炎、麻疹、中耳炎等。
不规范表述:既往病史填“感冒”、“发烧”、“腮腺炎”、“麻疹”、“中耳炎”等。
不规范之处:类似感冒、发烧、麻疹等可恢复很快,对身体健康影响相对较小的,无后遗症,不受专业限制的一过性疾病,可填“无”。
正确表述:既往病史填“无”
例2:XXX考生,既往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
不规范表述:(1)既往病史填“无”;(2)XX脏器做过手术。
不规范之处:主要脏器做过较大手术的疾病,要受专业限制,应如实填写,避免前后矛盾,同时应写清X年X月做过手术及恢复情况。
正确表述:既往病史填“X年X月X脏器做过手术,已治愈,或脏器功能、身体状况良好”。
例3:XXX考生,曾患心肌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1年。
不规范表述:(1)既往病史填“无”;(2)患心肌炎、关节炎、甲亢。
不规范之处:已治愈要受专业限制的疾病应如实填写,并写清患病时间及是否治愈。
正确表述:既往病史填“X年X月患X病,已治愈多长时间”。
例4:XXX考生,四肢有残疾。
不规范表述:(1)既往病史填“无”;(2)填“残疾”。
不规范之处:(1)隐瞒病史,前后矛盾;(2)残疾程度未写明;(3)有无功能影响;(4)生活能否自理;(5)若安假肢应写明。
正确表述:既往病史填“X年X月X部位残疾,功能无影响(或有影响),生活能自理(或不能自理)”。
例5:XXX考生,既往患过肺结核。
不规范表述:既往病史填“结核”。
不规范之处:不准确,没有注明是肺结核还是肺外结核、患病时间、现在是否已治愈。
正确表述:既往病史填“X年X月患肺结核,已治愈,或正在治疗中”。
例6:XXX考生,既往患过肾炎。
不规范表述:既往病史填“肾炎”。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患病时间,是急性或是慢性,以及治疗情况。
正确表述:既往病史填“X年患急性肾炎,已治愈,或X年患慢性肾炎,正在治疗”。
例7:XXX考生,既往患先心病,已手术治愈。
不规范表述:(1)既往病史填“无”;(2)患心脏病,做过手术。
不规范之处:对已治愈的重大疾病、重大手术史,仍然要如实填写,并写明患病日期、手术时间、是否已治愈等。
正确表述:既往病史填“先心病(室间隔缺损),已手术治愈2年,目前身体状况可”。
例8:XXX考生,既往患过阑尾炎。
不规范表述:既往病史填“6岁时周期性腹痛,动过手术”。
不规范之处:导致腹痛的疾病很多,医生应询问清楚,指导考生填写。
正确表述:既往病史填“X年做过阑尾炎手术,痊愈”。
(二)眼科
1、单纯视力低下
(1)能矫正:应填写矫正度数。
(2)不能矫正:应注明原因。
(3)不能矫正到4.8:能矫正到多少填多少。
2、眼疾致视力低下
(1)有无视力均应填写清楚。
(2)眼疾名称应填写清楚。
3、色觉异常
(1)色盲:分单色能识别和单色不能识别两种。
(2)色弱:单色均能识别。
例9:XXX考生,经检查发现视力低下,能矫正。
不规范表述:双眼视力4.6(假设)。
不规范之处:没有注明能否矫正到4.8,且是多少度。
正确表述:双眼视力4.6,矫正到4.8,-100度。
例10: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眼视力低下,患眼疾,不能矫正。
不规范表述:右眼视力低下,有眼疾。
不规范之处:没有注明是什么眼疾、视力低下到什么程度。
正确表述:右眼因电击伤(或其它眼病)致视力低下,仅有光感。
例11: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眼外伤,视力低下,5米处看不到4.0,且只能矫正到4.6。
不规范表述:左眼外伤,矫正视力-1000度。
不规范之处:没有注明几米处测得的裸眼视力,及是否能矫正到4.8。
正确表述:左眼外伤致视力低下,左眼视力4.1(2.5米处测得),只能矫正到4.6,-1000度。
例12: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双眼弱视,5米处看不到4.0,不能矫正。
不规范表述:双眼视力2.5米处4.0。
不规范之处:对检测时站在5米远处无法识别视力表最上一排图标的,可以站在2.5米或1米处测量,然后进行换算(2.5米处测量值减去0.3,1米处测量值减去0.7)。本例未注明4.0是否已经换算过以及矫正情况。并且对看不到4.0没有说明是否患眼疾。
正确表述:双眼弱视,裸眼视力3.7(2.5米处测得),不能矫正。
例13: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眼安装义眼。
不规范表述:(1)右眼裸眼视力为0;(2)右眼失明。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右眼眼疾及患病时间,已安装义眼未作说明。
正确表述:右眼10年前因感染治疗无效行眼球摘除术,现安装假眼。
例14: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眼弱视,站在1米处才能看到4.0,且不能矫正。
不规范表述:左眼弱视,1米处看到4.0。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能否矫正。
正确表述:左眼弱视,视力为3.3(1米处测得),不能矫正。
例15: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眼视力极度低下,仅能辨认指数。
不规范表述:左眼50厘米处辨认指数,不能矫正。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左眼视力低下原因及裸眼视力。
正确表述:左眼先天性视力低下,50厘米处仅能辨认指数。
例16: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眼视力低下,5米处不能看到4.0,且只能矫正到4.6。
不规范表述:2.5米处看到4.4,矫正到4.6,-700度。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视力低下的原因及是否只能矫正到4.6。
正确表述:左眼弱视,裸眼视力4.1(2.5米处测得),只能矫正到4.6,矫正度数-700度。
例17: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眼外伤性白内障。
不规范表述:(1)左眼外伤,仅有光感;(2)左眼外伤性白内障。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眼疾及患病时间,左眼有无视力。
正确表述:10年前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仅有光感。
例18: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眼患眼疾致视力低下。
不规范表述:右眼看不见4.0。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眼疾、检查距离及裸眼视力,能否矫正。
正确表述:右眼视神经萎缩,裸眼视力3.4(2.5米处测得),不能矫正。
例19: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眼外斜视,视力4.2。
不规范表述:左眼斜视,视力4.2。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左眼斜视方向及程度,若视力低于4.8的,还应说明能否矫正及矫正度数。
正确表述:左眼轻度外斜,视力4.2,-300度。
例20: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是绿色盲,单色能识别。
不规范表述:色盲。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色盲类别及单色识别检查情况。
正确表述:绿色盲,余色均能识别。
例21: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是绿色盲,且绿色单色不能识别。
不规范表述:绿色盲。
不规范之处:表述不全,未注明绿色不能识别。
正确表述:绿色盲,绿色单色不能识别。
例22: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是色弱。
不规范表述:色弱。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色弱类别,单色能否识别。
正确表述:红色弱(假设),单色均能识别。
(三)耳鼻喉科
例23: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耳先天性大部分缺失,听力较差。
不规范表述:左耳先天缺失,听力障碍。
不规范之处:左耳缺失范围不准确,并且未注明左耳听力值及是否戴助听器。
正确表述:左耳先天性大部分缺失,听力为3米,未戴助听器。
例24: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双耳患神经性耳聋,听力障碍。
不规范表述:双耳患神经性耳聋。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患病时间及双耳现在听力值,是否戴助听器。
正确表述:10年前患神经性耳聋,双耳听力1米,戴助听器。
例25:XXX考生,经检查右耳发育畸形,耳道闭锁。
不规范表述:右耳发育畸形。
不规范之处:太抽象,且未说明右耳有无听力。
正确表述:右耳发育畸形,耳道闭锁,听力0米。
例26:XXX考生,经检查嗅觉迟钝。
不规范表述:嗅觉迟钝。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嗅觉迟钝程度。
正确表述:嗅觉迟钝,只能辨别酒精。
(四)口腔科
例27: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患有唇腭裂,已做修补术。
不规范表述:因患先天性唇腭裂于6岁时做手术修复,伤口愈合良好,鼻翼轻度塌陷,发音正常,无共鸣音。
不规范之处:不简炼。
正确表述:唇腭裂修补术后12年。
例28:XXX考生,经检查发现上颌左侧中切牙缺失。
不规范表述:上颌门牙缺失1颗。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位置,未用医学术语。
正确表述:上颌左侧中切牙缺失。
(五)内科
例29:XXX考生,病史栏已填写“先心病术后5年”,但听诊心脏有杂音。
不规范表述:听诊心脏有杂音,先心?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杂音性质、分级、分期、所在瓣膜,是否做过手术及术后情况。
正确表述:(1)二尖瓣听诊区可闻及三级收缩期吹风样杂音;(2)先心病(室缺)修补术后5年,术后心功能可。
例30:XXX考生,经检查听诊心脏有杂音。
不规范表述:听诊全心机械性杂音。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杂音分级、分期、哪个瓣膜最响,是否传导。
正确表述:二尖瓣听诊区四级舒张期粗糙性杂音,伴心前区震颤,可传导,双颊潮红,先心病?建议心脏彩超检查。
例31: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有心脏杂音。
不规范表述:心脏主动脉区杂音,先心?建议心脏彩超检查。
不规范之处:不准确,未写清听诊杂音情况。
正确表述:主动脉瓣第二听诊区四级收缩期吹风样杂音,可向左腋下传导,但无震颤及口唇、指端紫绀,先心病?建议心脏彩超检查。
例32:XXX考生,经检查怀疑患先心病。
不规范表述:先心?建议心脏彩超检查。
不规范之处:不准确,未注明心脏听诊情况及其它症状。
正确表述:主动脉瓣第二听诊区四级舒张期隆隆样杂音伴震颤、杵状指,口唇、指端轻微紫绀,怀疑先心病,建议心脏彩超检查。
例33:XXX考生,经检查心脏有杂音。
不规范表述:心脏杂音三级,先心?建议心脏彩超检查。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杂音性质,所在瓣膜,也不清楚是收缩期还是舒张期,是否传导。
正确表述:二尖瓣听诊区三级收缩期吹风样杂音,不传导,先心病?建议心脏彩超检查。
例34: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心律不齐。
不规范表述:心律不齐。
不规范之处:不准确,未注明心律不齐程度及是否要进行辅助检查。
正确表述:早搏,每分钟8次,建议心电图检查。
例35: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可能患心肌炎。
不规范表述:心肌炎。
不规范之处:仅凭问诊、听诊还不能下结论,尚须辅助检查。
正确表述:听诊心前区可闻及心包摩擦音,心肌炎?建议行相关检查确诊。
例36:XXX考生,经问诊发现以前患过哮喘。
不规范表述:哮喘。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哮喘患病时间、现在发病程度以及肺部听诊情况。
正确表述:X年前患哮喘,现基本治愈,偶尔轻微发作,听诊肺部无哮鸣音。
例37: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患侏儒症。
不规范表述:发育较差,身高126厘米。
不规范之处:未标明诊断意见。
正确表述:侏儒症。
(六)外科
例38: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额白癜风。
不规范表述:面部白癜风。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白癜风所在位置及大小。
正确表述:左额白癜风3×2厘米。
例39: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患鱼鳞病X年。
不规范表述:皮肤粗糙、皲裂。
不规范之处:结论不准确。
正确表述:患鱼鳞病X年。
例40: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侧面部有胎记。
不规范表述:左面部胎记3厘米。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胎记颜色、面积(长×宽)。
正确表述:左面部红色胎记3×2厘米。
例41: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侧面部、额部有疤痕。
不规范表述:右面部疤痕。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疤痕具体部位、性质及大小(长×宽)。
正确表述:右侧面部、额部外伤疤痕6×0.5厘米。
例42: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患斜颈。
不规范表述:斜颈。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向哪一侧倾斜及患病程度。
正确表述:轻度左斜颈。
例43:XXX考生,经检查发现颈后部皮脂腺瘤。
不规范表述:颈部海绵状肿块。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部位、大小及可能的病因。
正确表述:颈后部皮脂腺瘤3×4厘米。
例44: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患脊柱侧弯,胸廓畸形。
不规范表述:脊柱侧弯。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侧弯方向及患病程度。
正确表述:脊柱左侧弯4厘米伴胸廓畸形。
例45: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手食指部分缺失。
不规范表述:右手食指部分缺失。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缺失原因及准确部位,是否影响写字。
正确表述:右手食指外伤性中远端缺失,能写字。
例46: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双手烫伤疤痕。
不规范表述:双手烫伤疤痕。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疤痕大小及严重程度,运动功能有无障碍。
正确表述:双手背烫伤疤痕10*10厘米,无功能障碍。
例47: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双手先天发育畸形。
不规范表述:双手畸形。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畸形原因、程度,能否写字、生活能否自理。
正确表述:双手先天发育畸形,呈镰刀状,仅有拇指、食指,能写字,生活能自理。
例48: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手指畸形。
不规范表述:右手指畸形。
不规范之处:太模糊,容易错误理解,能否写字也未说明。
正确表述:右手先天畸形,食指、中指远端缺失,无名指中、远端缺失,能写字。
例49: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缺失。
不规范表述: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缺失,不能握笔。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缺失原因,能否用左手写字,生活能否自理。
正确表述:X年前右手外伤致拇指、中指、无名指、小指缺失,但能用左手写字,生活能自理。
例50: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手中指缺失。
不规范表述:左手中指缺失。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时间及缺失原因。
正确表述:左手中指外伤性缺失X年。
例51: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下肢小儿麻痹后遗症,单拐跛行。
不规范表述:小儿麻痹后遗症。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哪侧肢体及双下肢不等长、肌肉萎缩、跛行程度、单拐或双拐、生活能否自理等情况。
正确表述:右下肢儿麻后遗症重度跛行,双下肢不等长20厘米,肌肉萎缩,单拐,生活能自理。
例52: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双下肢患小儿麻痹后遗症,扶凳行走(身高仅145厘米)。
不规范表述:小儿麻痹后遗症跛行。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哪侧肢体患病、跛行程度、生活能否自理等情况。
正确表述:双下肢小儿麻后遗症,肌肉严重萎缩,不能直立,扶凳行走,生活能自理,身高仅145厘米。
例53: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下肢安装假肢。
不规范表述:左腿患骨母细胞型骨肉瘤,3年前截肢,现安装假肢。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截肢位置及安装假肢时间,生活能否自理。
正确表述:3年前左下肢患骨母细胞型骨肉瘤行高位截肢术,安装假肢2年,生活能自理。
例54: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下肢做过膝关节置换手术。
不规范表述:3年前做过膝关节置换术,下蹲困难。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哪一侧肢体,运动功能情况及生活能否自理。
正确表述:右下肢外伤行膝关节置换术后3年,下蹲困难,生活能自理。
例55: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左下肢轻度跛行。
不规范表述:左下肢轻度跛行。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病因及患病时间。
正确表述:X年前左下肢外伤,腓骨骨折致轻度跛行。
(七)放射科
肺结核X线的几种表现:
(1)浸润性病灶:云絮状阴影
(2)纤维硬化性病灶:条索状阴影
(3)斑点状阴影,密度较高,边缘清晰的阴影。
(4)结核性空洞:密度较高,圆形、椭圆形不规则透亮区。
(5)渗出性胸膜炎:
小量积液—肋膈角模糊变钝,侧胸壁内缘有带状均匀阴影。
中等量积液—上淡下浓的均匀致密影,凹面向上,外侧高而内侧低的曲线。
大量积液—患侧为致密阴影,仅肺尖稍透亮,气管及纵隔向健侧移位。
例56: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上肺有钙化灶。
不规范表述:右上肺结核。
不规范之处:不准确,让人认为是现在正在病程中。
正确表述:胸透提示:右上肺陈旧性肺结核,有两个0.3×0.3厘米钙化点或右上肺可见斑片状密度较高、边缘清晰的阴影。
例57: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上肺有阴影。
不规范表述:右上肺结核?
不规范之处:未注明观察到的情况以及辅助检查建议。
正确表述:右上肺可见絮状阴影,不排除肺结核可能,建议拍片及其它辅助检查。
例58:XXX考生,病史栏填写曾患过结核性胸膜炎,胸透发现有胸膜肥厚。
不规范表述: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
不规范之处:应把胸透显示的情况写清楚。
正确表述:于XX年患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右侧胸膜肥厚,肋膈角变钝。
例59:XXX考生,经检查发现右侧胸腔大量积液。
不规范表述:右侧胸腔积液。
不规范之处:应记录胸透的异常情况。
正确表述:右侧胸腔为致密阴影,气管及纵隔向左侧移位,提示:右侧胸腔积液。
例60:XXX考生,经检查发现患有浸润型肺结核(Ⅲ型)。
不规范表述:右Ⅲ型肺结核。
不规范之处:应记录胸透的异常情况,建议辅助检查。
正确表述:X线检查可见右肺上叶有大小不等密度不均边缘模糊的斑片状阴影。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常见问题
一、体检宣传教育指导不到位。体检机构和中学在体检工作前未能将体检工作时间安排、体检流程及注意事项宣传到位,考生不能正确对待体检,体检时心情紧张,血压增高,心跳过速等,影响体检结果。未能正确指导考生填写既往病史,如没有如实填写重大病史的名称、病情和治疗情况,只简单的填写“有”;没有既往病史的,没有填写“无”;有些不需填写的常见病也填写了,如流感、麻疹、鼻炎等。
二、现场组织管理不到位,秩序较混乱。体检场所无指示牌,无专人带队持表体检,无专人协调,导致体检漏项、冒名顶替、涂改体检信息现象发生。
三、体检操作程序不到位,走过场。如检查外科只重视了测身高体重,忽视四肢、脊柱、皮肤的检查;检查眼科只重视裸眼视力,忽视矫正视力,有的仅凭考生自报度数填写;检查色觉只重视红绿色识别,忽视其它颜色的图案识别。有的考生首次看色觉,不知怎样识别,没有给予现场指导,就轻易下了“色弱”或“色盲”结论等,从而导致体检结果不真实。
四、“疑难病例”记载不明确,现场复查不到位。有的医师忽视了“疑难病例”的作用,对考生有疑问的病例未做记载,致使主检医师现场审表时,未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考生复查,影响体检结果。
五、体检医疗机构不坚持原则,徇私舞弊。有些考生和家长体检时到处找熟人,隐瞒病史,向医生说情,医生不如实按程序体检,出假证明,这既损害了体检机构形象,又害了考生本人。如患有肺结核空洞、肝炎等严重疾病的考生,根本不能坚持学习,入校复查被取消学籍,既加重了本人病情,又挤掉了别人的学习机会。
六、有的医师业务不熟,技术不精,对病例表述不清。如某考生右手拇指缺失,应表述缺失到某一指关节,更重要的是,要表述是否影响到正常功能,不能只是简单的表述成“左手拇指缺失”;还有的考生下肢高位截肢,应表述清楚是左下肢还是右下肢或双下肢,高位到什么位置,是否安了假肢,能否行走。
七、体检信息录入前,无专人审表,录入后无专人校对。对于经复检更正了的体检表的信息,未能及时更正体检数据库中的数据,导致体检表录入信息与体检表不一致,不仅影响考生正常录取,严重的还会导致考生退学。
八、体检信息录入后,未使用省统一下发的体检信息录入系统的逻辑检查程序进行检查。导致数据不准确,更正信息较多。
九、《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通知考生过晚。导致考生不能及时申请复查,影响了考生录取。
十、通知考生体检不及时。不仅耽误了考生体检,也耽误了体检信息的录入、上报。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检须知
1、考生如何了解高招体检的标准和具体要求?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报考高等学校的考生都要参加高招体检。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下统称《指导意见》)对高招体检标准和具体要求进行了说明,放宽了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调整了不能录取的专业,明确了录取受限专业,简化了病种,细化了专业,对不宜就读专业提出了指导性建议,便于考生填报志愿和学校录取。考生可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xx.e21.edu.cn/)查询具体内容,或到各县(市、区)招办及体检医院了解体检标准和体检的具体要求。还可通过高校招生章程或向有关高校咨询了解高校招生中不同专业对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
2、我省高招体检的主要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高招体检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各县市招办制订并公布体检日程安排—中学组织考生参加体检—医生按各项目对考生进行体检—医院录入体检信息并核对—通知考生体检结果(发放《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或考生上网查询),考生签字确认—有异议的考生申请复检--各地上报体检信息。
3、考生体检在哪里进行?何时进行?
体检机构由当地招办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商议确定,考生体检在确定的体检医院或体检站进行。全省高招体检时间一般从3月中旬至4月中旬进行。具体体检地点、时间及有关要求由各县市招办确定并公布,考生要注意公布的体检日程安排,按时参加体检。
4、高招体检主要检查哪些项目?
高招体检主要检查七个方面项目,它们是:眼科,包括视力、色觉、眼病;内科,包括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精神神经系统、腹部脏器等;外科,包括身高、体重、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等;耳鼻喉科,包括听力、嗅觉、耳鼻咽喉等;口腔科,包括唇腭、口吃、牙齿等;胸部透视;肝功能检查,仅检查转氨酶,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5、考生参加体检前应注意什么问题?
注意县市招办公布的体检日程安排,了解体检时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做好体检前的准备工作,按时参加体检。
保证较充足的睡眠。睡眠不足或过度疲劳可能导致免疫力下降,容易患上感冒,可能导致转氨酶增高等症状,影响体检结果。
体检前不要服药或吃保健品。因为它们可能会引起转氨酶增高等症状,影响体检结果。若因疾病不能停服药物,体检时应向医生讲明。
色盲、色弱等不是通过锻炼和治疗能够改变的。有此类情况的考生不要烦恼。填报志愿时避开限报的专业,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这样既能够正常学习,又能够避开毕业后选择工作的麻烦。
有高血压家族史和体形较胖的考生要注意血压的问题。平时要测一测自己的血压,如果血压高应在医生指导下系统治疗,有些是非药物治疗就可以控制的,如低盐饮食、消除紧张情绪、适当体育运动等。
如果在平时的检查中发现过心脏杂音,且杂音较响、较粗糙,使医生发生过疑问,最好在体检之前先到医院做一个心脏彩色超声检查,并将检查报告单提供给体检医生参考,由医生做出判断,避免再次复检。
体检前一天不要剧烈运动,饮食要清淡,早点休息。体检当天要穿宽松的衣服便于穿脱。
6、考生如何填写既往病史?
《指导意见》中规定: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高血压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不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录取时一般不受限制。虽然对某些疾病录取原则放宽,但作为考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这样有益于填报志愿,学校录取时也可避开不宜就读的专业。如果隐瞒病史,不符合《指导意见》中的录取规定,即使录取,入学复查也会被招生学校发现并取消入学资格。因此,考生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应把认真如实填写既往病史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既往病史是指以前患有较严重的疾病(主要是《指导意见》中所列的疾病,一过性疾病不在此列)或主要脏器(如:心脏、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目前恢复情况如何。填写方法举例如下:
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缺损0.3cm,曾在湖北省人民医院确诊,不需要手术,(有医院诊断证明)现生长发育良好,体育成绩达标。②10岁时曾患肺结核,系统治疗一年半,现已痊愈。③主要脏器做过较大手术,应注明何时、何处、做过何种手术,目前状况如何。如:2000年在湖北省人民医院做房间隔缺损修补术,术后恢复良好,体育达标。
没有既往病史者,则在栏内填“无”。
“残疾考生”是指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残疾考生在既往病史栏内描述残疾部位,有残疾证的考生请注明残疾证号。
7、体检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要服从学校和体检单位的指挥,遵守体检纪律,维护体检秩序,不在体检场所大声喧哗、吵闹,保持平静的心情。体检时不戴隐形眼镜。考生要注意查核自身所体检项目是否已检查完,不要漏项。要注意及时了解自己的体检单项情况,发现与自己的身体状况不一致的,要及时向医生提出来并核准,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体检单位规定的程序向学校或体检单位反映,安排复检。
8、为什么考生要高度重视《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
《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上记录了考生本人的各项体检结果,并针对考生体检中的问题提出了填报志愿的有关指导意见,对考生了解自身身体情况和填报志愿有较好的参考作用。考生及时查看通知单,可以发现体检中可能出现的错漏,便于复查纠正。从近几年招生情况看,往往出现因体检结果出错影响录取的情况,如身高1.7米,体检结果记载为1.1米,考生没有阅读通知单,没有提出异议,从而影响了考生录取,因此考生要注意索取和阅读通知单。有条件的市县,考生还可以在市县招办公布的网站查询自身的体检结果。
9、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怎么办?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后的一周内向县市招办或体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在原体检机构进行复检。考生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县(市、区)招办向省招办提出专项复检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到湖北省人民医院进行专项复检。
10、高招体检专项复检地点、时间、项目和步骤是什么?
湖北省人民医院负责我省高招体检专项复检工作,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最终裁定。专项复检时间为5月15日至30日。
专项复检原则上是对体检标准比较难以把握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如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结核病、肝功能异常、肾炎、青光眼、肢体残缺等疾病,视力、身高等较易把握标准的项目一般不安排专项复检。
专项复检的步骤:
①考生向县(市、区)招办提出专项复检书面申请,填写《高招体检专项复检申请单》。②县(市、区)招办与体检机构审核后分别在申请单上签字盖章,然后由县(市、区)招办打印一张空白体检表。③考生凭申请单和空白体检表到省招办办理专项复检审核登记手续,再到终检医院进行专项复检。④负责专项复检的主检医师在核实复检申请单和考生身份后,按程序对需复检的项目进行复检。⑤考生带已复检的体检表及有关体检单据到省招办办理体检信息更正手续。⑥考生将加盖专用章的复检体检表交县(市、区)招办,装入考生档案袋。
11、军事(含国防生)、公安、司法、安全等院校招生体检按什么标准?考生应注意什么?
报考军事(含国防生)、公安、司法、安全等院校的考生,在高招体检的基础上还要在填报志愿后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体检与面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底、7月初。
报考军事院校(含国防生)考生的体检标准,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考生基本条件为年龄不超过20周岁,应届,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放宽至160cm,女性可放宽至158cm;裸眼视力:非指挥类专业4.5以上、指挥类专业4.6以上,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等。军检、政审、面试工作由省军区组织。
报考公安类院校招生体检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基本条件为22周岁以下,外语专业20周岁以下,男性身高不低于170cm,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4.9(0.8)以上,文科4.8(0.6)以上,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等。考生的体能测试、体检与面试由省公安厅组织。
司法类院校的体检与面试工作由院校自行组织,身体条件也有一定的要求,如男生身高170cm以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裸眼视力4.7以上等。
考生填报这些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志愿时,应充分了解自已高招体检结果中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院校招生要求。从近几年招生情况看,考生不能参加军检或体能测试的主要原因是视力和身高未达到院校招生要求,因此考生在高招体检中尤其要注意自身的视力和身高情况,若发现检查有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复检,以免耽误军检或体能测试。
12、空军和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员的基本身体条件是什么?
我省空军招收飞行学员的体检与面试工作由空军招飞局广州选拔中心组织,考生基本条件为16周岁至19周岁,男生身高为1.65m--1.85m,女生身高为1.65m--1.78m,按空军“ C”字型视力表,双裸眼视力分别要在0.8以上,无色盲和色弱。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收飞行学员年龄不超过20周岁,男生身高170-187厘米(女生身高168-175厘米),身体符合《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7013-2006)要求。
高招体检终检专项复检申请单
考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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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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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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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报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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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检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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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申请 内容 |
考生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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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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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招办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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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招办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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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考生经县(市、区)招办和原体检单位同意参加复检后,招办应向考生打印一份带考生电子相片和考生高考报名号的空白体检表,考生凭此申请单和空白体检表到省招办办理复检登记手续,同意后,考生到指定的终检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进行专项复检。考生复检完成后,将终检医院的复检结果交回省招办,由省招办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体检信息交接登记表
序号 |
交接项目 |
数量 |
1 |
当地报名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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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参加体检考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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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际参加体检考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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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缺检考生数(另附具体缺检考生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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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移交体检数据库(光盘)记录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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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移交体检表数(分科类从小号到大号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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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残疾考生人数(另附具体名单及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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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有关情况的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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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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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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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方单位: 接收方单位: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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