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高考﹝2012﹞42号
关于做好2013年湖北省南航招飞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 教育考试机构:
根据教育部和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2012年招收飞行学生的通知》精神,2013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继续在我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所属县(市、区)招收60名本科飞行学员(含文科生10名)。招收对象为身体条件好、思想素质高、有志献身航空航天事业,年龄在16至20周岁(
为顺利完成招飞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民航招飞工作
(一)此次招飞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共同组成民航招飞领导小组,共同组织实施教育部、民航总局下达的本年度招飞计划。招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相关县(市、区)教育局、教育考试机构应和当地公安部门共同成立相应的招飞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派专人负责,切实把民航招飞工作抓紧抓好。
(三)凡在招生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成立有校领导、教导处、团委、学籍管理员、保卫干事和校医参加的招飞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校的招飞工作。
二、深入发动,精心组织报名
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教育考试机构在全省民航招飞工作布置会后,应立即召开所属中学校长、教导主任等领导参加的民航招飞工作动员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南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招收飞行学生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布置民航招飞工作的实施计划,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进行广泛宣传。
各中学招飞工作小组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民航招收飞行学生的条件以及《招飞自荐标准》,对本校报考学生进行目测和“三过滤”(即思想、身体、文化)。凡基本符合条件者,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为单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学生情况统计表》,统计表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当地教育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在
三、密切配合,做好选苗保苗工作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学校要认真配合南航股份湖北分公司招飞办组织好报考学生的初检和上站体检工作。对上站体检合格的学生, 切实做好保苗工作。要了解他们平时的思想、学习和身体情况, 并在思想上要求他们进步向上,在文化课上,加强辅导,指定有经验的教师负责制订切实可靠的辅导计划,帮助他们解答疑难,同时要督促他们加强锻炼,保护身体,争取让体检合格的学生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使其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四、规范程序,严守招飞标准
招飞的关键是向民航输送品学兼优的学生。因此,招飞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坚持原则,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特别是在“三过滤”过程中,一定要在报考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等方面严格把关;对表现差的学生,不准参加体检,以免给政审造成困难。在整个招飞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确保招生质量。对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将一查到底,并严肃处理。
附件:1.2013年招飞工作日程推进表
2.报考飞行学院的身体要求
3.报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学生情况统计表
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招收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报名表
二○
主题词:南航 招录 飞行员 通知
附件1:
2013年招飞工作日程推进表
2012年9月 |
省教育考试院布置有关市区县招飞工作 |
2012年9月 |
各地教育考试机构召集学校做招飞工作动员,做好宣传工作 |
|
学校进行宣传动员并组织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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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各市报名名单电子稿 |
|
初检(详细安排另行通知) |
2012年11月 |
上站体检(详细安排另行通知) |
2012年12月—2013年5月 |
政审 |
2013年6月中旬 |
身体复查 |
2013年7月初 |
录取 |
2013年8月底 |
入校 |
附件2:
报考飞行学院的身体要求
飞行是一门复杂的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对人体有着特殊的要求,只有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才能保证圆满完成学业并长期胜任飞行工作。招收飞行学员在学习成绩优良的基础上,身体条件总的要求是:发育良好,体格健壮,爱好文体活动,性格开朗,智力中等以上,处事果断灵活。我们热烈欢迎广大的航空事业爱好者前来报名。
为了按时完成飞行学员的招收工作,避免给国家和个人造成损失,现将不适合空中生活的明显症状列后,以使大家对飞行学员的身体条件有所了解。便于同学们斟酌自己的身体情况是否适合报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适合学习飞行:
一、身高不足
二、未达到标准体重(身高一110)加减10%。
三、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四、明显的“O”型或“X”型腿。
五、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诊等。
六、慢性肠胃道疾病(胃炎,溃疡病)。
七、肝炎成肝脾肿大;HBsAg阳性。
八、肾炎或血尿,蛋白尿。
九、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
十、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
十一、较重的晕车、晕船史。
十二、口吃。
十三、耳道流过脓,听力差Z;经常耳鸣。
十四、视力低于《C字表》0.5,矫正后视力达不到1.0;斜眼;色盲。
十五、肺结核。
十六、较重的砂眼或倒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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