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党员教育管理建设“四铁”党员队伍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属企业、高等院校党委: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党员教育管理建设“四铁”党员队伍的意见》已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2016年1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党员教育管理
建设“四铁”党员队伍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党员教育管理,切实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培养锻造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以下简称“四铁”)的党员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紧迫性
1.党员教育管理面临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员合格,党的组织才坚强有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必须从严管理党员队伍,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着力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使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落实到每名党员,使党员教育管理严起来、实起来。
2.当前党员教育管理存在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广大党员在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中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但面对新形势、党员队伍建设还存在诸多短板和问题,主要是:发展党员入口不严,党员队伍结构不优,不合格党员出口不畅;党内基本制度落实不到位,纪律约束失之于宽松软;有的党员不像党员、不在组织、不起作用、不守规矩,等等。这些问题影响着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削弱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3.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突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加强党员队伍的理想信仰建设、思想理念建设、政治建设、党性建设和能力建设,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率先、进位、升级、奠基”发展目标,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定对中国特色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重要保证。
二、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总量调控的部署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下达的发展党员计划。摸清农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各领域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构成情况,掌握党员队伍数量、结构、颁布等具体情况,以近年发展党员增长速度和结构比例为基础,将发展党员计划数进行科学分解,对发展党员数量进行调控,确保年度发展党员数控制在省委组织部下达的计划数内。严格执行《入党志愿书》编号管理,各地各单位发展党员必须按年度使用省委组织统一印发的《入党志愿书》,一个编号对应一名党员。
5.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坚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要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要进行严肃认真的政治审查;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党员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进行全面审查,注意听取执法执纪等相关部门意见;发展对象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工)委审批,但乡(镇、街道)党(工)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临时党组织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6.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培养时间不满一年“突击发展党员”的,对避开长期学习工作居住地而在户籍地或其他地方“曲线发展党员”的,对发展“家族党员”、“关系党员”的,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要对审批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典型案例及时查处和通报。
三、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
7.认真落实培训规划。要按照“省级示范、市州统筹、县级为主,全员覆盖”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员教育工作培训规划,整合各类资源,健全完善集中轮训工作制度。各级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培训计划,分批次开展党员集中轮训,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真学深学,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
8.要突出党性教育重点。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抓好学习、增强党性修养。要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载体,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争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牢记党规党纪,牢记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开展理想信念、群众观点、宗旨意识、党性党风党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行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进一步坚定共产党人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掌握与增强党性修养、践行宗旨观念、涵养道德品行等相关的基本要求,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
四、严格党员管理监督
9.实行党员手册纪实制度。各地各单位要用好党员手册,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民主评议,履行承诺、参加志愿活动等实际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严格组织生活考勤,党员确实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应向党组织请假。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改正。
10.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每年底以党支部为单位,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主要核查党员在册情况和缴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转接组织关系等情况,排查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报。对流动党员要摸清去向,掌握现状;对失去联系党员,党支部要通过其亲友同事帮助联系,组织部门要协调利用有关部门信息系统进行查找。排查党员违法违纪情况,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的党员,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11.规范党员党费收缴工作。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党支部要明确专人收缴党费,对不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及时督促提醒、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支部要把每月交纳党费作为“支部主题党日”固定程序,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党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具体问题抓好整改。
12.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方式。健全“双联双管”工作机制,流出地党组织要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与流动党员本人、流入地党组织之间加强联系;流入地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整体工作中,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履行托底管理责任;流动党员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
13.规范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严格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组发〔2004〕7号)有关要求,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执行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制度,接收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委收到党员组织关系后,应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在1个月内发出回执。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党员组织关系未落实前,仍负有管理责任。转接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党员档案,对发现的问题由转出党组织负责整改。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帮助解决党员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对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弄虚作假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14.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按照《关于运用民主评议党员成果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14〕85号)要求,党支部要结合党员日常表现,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调查核实、上级预审、形成决议、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并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对失联党员,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调查失去联系的原因及失去联系期间的表现,并作出相应处理。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稳慎处理党员退党,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丧失党员条件的,不能作退党处理,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其党籍。
15.探索建立党支部评价干部制度。在党员干部选拔任用中,探索建立党支部评价制度,听取考察对象所在支部对其参加党内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党员民主评议结果等情况的评价,作为干部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
16.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充分尊重和落实党员的主体地位,为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营造良好的政治、工作和生活环境。做到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并重,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对在各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党员进行表彰奖励,加强对优秀党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弘扬正气、树立标杆,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做到普遍关爱与重点帮扶相结合,既要注重对党员全方位、经常性的关爱,又要对生活有困难、思想上有包袱的党员实施帮扶,特别是要针对农村老党员、城镇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进行重点帮扶。
五、严肃党内组织生活
17.落实“支部主题党日”制度。每个月固定一天为“支部主题党日”,结合工作实际设计党日主题,突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基层党组织要在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集体诵读党章、自觉交纳学费的基础上,围绕党性教育、民主议事、为民服务等主题,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专题学习讨论、设岗定责、志愿服务、联系服务群众等活动,激励和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三会一课”和组织生活会可安排在支部主题党日进行。“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18.开好组织生活会。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的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联系本单位的实际来确定。党员要按照要求参加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对党的组织生活会的内容要进行认真研究。每年第四季度,由省委统一部署,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组织生活会。设支委会的党支部要先行召开支委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摆支部班子及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清单。在此基础上,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通报支委会对照检查情况,并组织党员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民主生活会有关规定,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19.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照合格党员标准,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要把党员的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遵守纪律、履行职责、作用发挥、道德品行等作为民主评议党员主要内容。民主评议党员可以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结合开展。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予以表扬;对党性不强、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及时稳妥慎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等组织处置。
20.领导干部带头作表率。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的要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带头坚定理想信念、带头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带头攻坚克难敢于担当、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带头立足岗位作贡献,以高度的自觉,身先士卒、尽到责任、做出表率。
六、落实党员教育管理责任
2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党委及省直有关工委对本地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对从严管理党员负直接责任。市、县及基层党委要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常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员教育管理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列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四铁”党员队伍建设成效作为检验学习教育成果和评价各地各单位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22.提升保障水平。市、县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组织员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组织员,保证专职专用,基层党委要从实际出发加强专兼职组织员队伍建设,设置、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省、市、县委组织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建立组织员名册,并做好组织员的业务培训。要按照《2013-2017年湖北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规划》(鄂办发〔2013〕17号要求,严格落实党员教育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23.严肃追究问责。对不履行党员教育管理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规党纪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对党员教育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党支部,要列入软弱涣散党组织进行整顿。对在民主评议、组织处置等工作中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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